原標題:處警程序違法試用期民警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(wú)效
大西北網(wǎng)白銀訊據蘭州晨報報道(記者董子彪)接到群眾報案,景泰縣公安局中泉派出所指派試用期內民警處警,并對打人者做出了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》,報案者遂將派出所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處罰決定違法。10月25日記者獲悉,該案日前由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做出判決,支持報案者請求,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派出所負擔。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,判決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景泰縣中泉鄉吳某某母子遭到他人毆打,向中泉派出所報案。接警后,中泉派出所指派兩名試用期內民警處警,并在現場(chǎng)制作了詢(xún)問(wèn)筆錄。后中泉派出所經(jīng)過(guò)調查取證、告知等程序,于2016年2月4日作出景公(中)行罰決字[2016]1號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》,對打人者茍某某處以罰款500元,且已執行。隨后,吳某某母子對處罰結果不滿(mǎn),并就派出所指派試用期內民警處警等行為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判令中泉派出所行為違法。
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,案件因民間糾紛引發(fā),第三人茍某某毆打他人的違法情節較輕,中泉派出所根據法律規定對第三人處以罰款500元適用法律正確,量罰并無(wú)不當。但是派出所接警后指派沒(méi)有執法資格的民警處警并作出處罰決定,程序違法。鑒于該違法行為情節較輕,對原告的權益不產(chǎn)生實(shí)際影響,屬于程序輕微違法,遂做出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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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張云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