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審:蘭州高速公路管理處存過(guò)錯擔責八成,賠村民7.3萬(wàn)元
大西北網(wǎng)1月7日訊 無(wú)排水設施,山洪從高速公路立交橋上直瀉而下,直抵村民房屋。2014年7月,屋主張某將該高速公路立交橋的管理者——甘肅省蘭州高速公路管理處(簡(jiǎn)稱(chēng):路管處)告上法庭索賠75303.26元。1月6日,記者從西固區法院獲悉,該案一審宣判,甘肅省蘭州高速公路管理處賠償張某房屋損失費73703元。
張某居住的西固區河口鄉張家臺村225號院位于蘭海高速公路張家臺段南側,北墻距高速公路防護網(wǎng)27米。2011年8月14日深夜,張家臺村降強暴雨形成山洪,山洪從蘭海高速公路張家臺段立交橋傾瀉而下,沖擊坡道下側張某的房屋后墻,造成屋內墻體、生活用品等被浸泡,房屋地基松動(dòng),無(wú)法居住。對此,張某認為:張家臺段立交橋橋頭山坡處未建造排洪溝,橋面無(wú)配套有效的排水設施,致使聚集的山洪由橋面洶涌而過(guò),順勢向立交橋南東側的坡道急沖而下,這些橋體設計存在缺陷,而作為甘肅省蘭州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者的路管處并未盡到注意義務(wù),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。
2014年8月20日,西固區法院組織現場(chǎng)勘察,發(fā)現橋南端西高東低的土路兩側無(wú)排水設施。但路管處對此質(zhì)疑稱(chēng):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保養不是其職責,且張某的訴請已超過(guò)訴訟時(shí)效。
西固區法院開(kāi)庭審理后,對訴訟時(shí)效做出認定:事發(fā)后,屋主張某多次找尋路管處反映情況,并于2013年5月31日、9月24日兩次向西固區法院提起起訴。
針對本案最關(guān)鍵的“路管處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(guò)錯”,法院認為:首先,張某居住的院落距高速公路27米,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;其次,在征用張某北鄰居地基建設施工中,平填張某北墻北側,形成簸箕狀地形,地平面高至張某北墻墻腰處,致使房屋產(chǎn)生安全隱患;再次,2011年8月14日深夜,山洪從立交橋北側村道過(guò)立交橋沿立交橋南端村道漫流,在簸箕狀地形區聚集、浸泡,致使張某北墻穿洞,路管處均未盡到注意義務(wù),致使房屋產(chǎn)生隱患,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。但張某房屋為土木結構,北墻后簸箕狀地形區易積水,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發(fā)生,也應負有責任。故法院判定路管處擔責80%,張某擔責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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